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和《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主动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自觉提高公益心、奉献心、责任心,踊跃为本会做贡献。
第八条 加强自律,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不与非法组织共同组织任何活动。
第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或管理人员身份组织和参加社会各种商业性活动,有必要参加活动的应提前向秘书处报备,获得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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