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本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正副会长、理事单位: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理 事:500元/年
会 员:2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及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1.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经2022年8月13日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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